医疗机构准入及放射诊疗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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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准入及放射诊疗管理 湖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黄金星 2006年6月 一、医疗机构管理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放射诊疗工作与医疗机构管理的关系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适用机构是医疗机构,其管理内容是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因此,有必要了解医疗机构管理。 (三)医疗机构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令149号) 2、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颁布的卫生部令35号) 3、《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颁布的省政府令93号)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颁布的卫生部、外经贸部令11号)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门颁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什么是设置规划。 设置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2、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1)公平性原则 (2)整体性原则 (3)可及性原则 (4)政府为主导原则 (5)分级原则 (6)中西医并重原则 (五)医疗机构审批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 (1)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在100张(含本数)以上的综合医院; 县及县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 戒毒机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其他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2)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 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急救站,护理院,医院按摩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 设区的市所在的城区内,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院室,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下列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 村卫生室。 (4)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人员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必须办理备案手续。中央在鄂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其他单位设置的,执业前应报所在地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5)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编制外医疗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和武警湖北总队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 2、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权限 (1)下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和校验: 三级以上综合医院; 500张病床以上(含500张)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县(市、区)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 市(州)以上妇幼保健院; 100张病床以上(含100张)的专科医院;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戒毒机构、采供血机构(中心血站、中心血库、采血浆站); 市(州)以上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以及其他含有“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 (2)下列医疗机构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和校验; 二级综合医院; 100至499张病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 县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中医管理机构进行执业、变更登记和校验)。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100张病床以下的专科医院; 县(市、区)级独立设置的急救站,护理院、医疗按摩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所; (3)设区的市所在地城区内下列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和校验,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诊所; 门诊部。 (六)放射诊疗科目的登记注册 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时,要对诊疗科目项目登记,明确执业范围。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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