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 浅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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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浅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
浅议议公告送达的几个问题
公告送达方式的制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件审判过程中,追求公平正义义的同时能够兼顾案件的审判判效率。但在现实中,因我国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公告送达达规定的比较简略,而司法实实务又不可能超越法条,以致致公告送达的功能并未得到很很好的发挥,其法律价值也未未完全实现,且一定程度上引引发了社会公众特别是案件当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多重责责难,很多当事人因此质疑法法官拖延办案。因此,进一步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达制度,对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审判效率,乃至提升司法公信信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告送达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可见,适用公告送达的法定定情形有二:一是受送达人下下落不明,二是人民法院通过过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但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其解释对于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人下落不明并未规定具体的标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有的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户籍证明,然后通过邮寄送达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如果无无人签收,则认为被告下落不不明;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供被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的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等等等。同时,由于当前社会情况况复杂多变,社会诚信不彰,,司法实务并非立法假设的社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对诉讼讼程序的普遍尊重状态。目前前,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要要求解决纠纷的情况较为少见见,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原原告的带路、指认,法院的送送达人员根本找不见被告,就就算找到了被告的住所,很多多被告都处心积虑得与法院的的送达人员玩“捉迷藏”。在在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的审审判人员大部分时间都消耗在在送达上,“送达难”已经成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工作的瓶颈颈之一。
所以,关于公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应过于苛刻刻,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行完善:
X.规定当事事人的送达协助、接受义务。。原告方面,规定其必须在法法定期间内积极寻找被告的下下落、去向,并积极与承办法法官取得联系的法律义务,否否则,可以其没有完成特定诉诉讼行为为由对其起诉径行裁裁定驳回;被告方面,规定如如其故意避开向其送达诉讼法法律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或或拒不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的,,法院可以通过短期公告的形形式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所在在社区、经营场所、工作单位位等处进行张贴,时间经过后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对该方方当事人则应以妨害民事诉讼讼予以警告、罚款或拘留,情情节严重的,必须以藐视司法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司司法的权威、严肃及公
X..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承诺诺的送达地址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法院工作人员向受送达达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书时,同时会让受送达人签署署地址确认书,有的当事人在在签署地址确认书时并未如实实填写其真实住所地址,但法法院工作人员无从知晓,在人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判后,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裁裁判文书时其避而不见,则法法院可以其签署的地址确认书书上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达,就算邮件回执注明“此地地查无此人或地址不存在”,,也应视为送达完成。
X.接受原告提供保证的情况况下的公告送达申请。通过诉诉讼解决民事纠纷,反映出部部分民事主体对公权力救济途途径的信赖与尊重,更反映出出这部分民事主体试图通过正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良好心态态。因此,国家可以向这部分分群体让渡一部分信赖利益。。基于利益驱动机制以及交易易成本的制约,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多是在遇到行使权利利的障碍以及在其他救济途径径用尽后才会动用起诉权,依依照生活经验,原告通常不会会故意捏造被告下落不明的事事实,所以,可以在将原告就就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的的陈述制作笔录后,允许原告告在提供保证的情况下申请法法院对被告予以公告送达。
X.不应将公公告送达的方式限定为登报一一种形式。司法实务中,很多多法院公告送达一律采用登报报方式,这一方面增加了原告告的诉讼负担,另一方面对一一部分被告的诉讼权利不能很很好的保障,如确定被告就在在某小区居住,但因其避而不不见、不接电话,此时采用在在其小区张贴公告的形式更容容易让被告受到送达,如采用用登报方式公告则客观上被告告知晓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内容容的概率就大大降低,这无异异于“舍近求远”,与“让人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求相去甚远,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的一切送达行为的的最终目的都是向受送达人传传递法院的司法行为的XXXX年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意见第XX条规定:“公告送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日期为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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