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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力市场营销管理工作,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电力市场营销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
第四条 各分公司全面负责本区域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负责与本地区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
各分公司一把手是本地区市场营销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营销管理工作,营销财务部具体负责市场营销工作,并由一名主任分管。
第五条 各发电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市场营销工作。厂长(总经理)是市场营销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发电企业市场营销部门具体负责市场营销工作,由经营副厂长(副总经理)分管。
第三章 电量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根据安生部安排的年度机组检修计划,国家相关宏观调控政策和对市场的预测,负责完成各发电企业发电量及上网电量的编制、下达和考核,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负责辖区内的电量计划的编制、下达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各发电企业是电量计划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七条 各发电企业根据机组状况、机组检修计划安排和电价水平、市场等情况,经优化计算后,在每年9月中旬以前提出本发电企业下年度的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建议计划,报各分公司和相关控股子公司。
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将各发电企业的电量计划平衡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对全集团的电量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集团计划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在电量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各发电企业可提出调整意见,由分公司统一协调后上报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九条 各发电企业应加强关口计量装置管理,减少电量损失。
第四章 电价管理
第十条 各发电企业的市场营销部门负责本企业电价测算、报批;执行批复电价等工作;
分公司协助并指导本区域内发电企业做好电价工作,重点负责与当地政府物价部门及电网公司协调电价工作;
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电价管理工作,指导、协助、检查、考核各分公司、各发电企业的电价工作,并负责与国家层面的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集团公司编制下达各发电企业的电价计划,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确保电价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 遇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调整电价政策,集团公司将对电价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各分公司、发电企业应确保调价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元月底以前,各分公司及发电企业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电价工作完成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第五章 电费管理
第十四条 各发电企业是电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费的发生、确认、回收全过程负有全面责任。各分公司应全力协助管辖区域内各发电企业的电费回收的工作。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是集团公司电费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力营销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设电费管理专责分工负责,全面协作,负责电费的发生、确认和回收,并分别将工作结果按管理程序上报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和财务部。
第十六条 各发电企业电费的发生、确认,应以上网电量关口表计量数据为依据,并依照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的有关条款向电网企业结算电费。
第十七条 各发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应月结年清,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应力争旬结月清,同时要加大力度做好陈欠电费回收工作。
第六章 热量、热价、热费的管理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供热电厂的热量、热价、热费管理以各分公司为主,积极主动地协调好区域内各供热电厂热量、热价、热费的工作。各供热电厂要在各分公司的指导下,积极做好热量、热价和热费工作。热量、热价、热费的其它的管理工作参照本文第六~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各供热电厂、各分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管理规定,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七章 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监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与相关的电网企业及用电大户签订《购售电合同》。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对各发电企业参与各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根据各区域电力市场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竞价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分公司要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意见和本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规则,研究制订参与区域电力市场的实施方案;对区域内的竞价发电企业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适时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 竞价发电企业是区域电力市场的成员,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区域电力市场的规则进行自主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发电企业要对市场竞争情况进行季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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