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的常见问题 .pdf
案例解析固定资产折旧之折旧方法与售后回租中
的常见问题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
案例概览
R是一家化妆品生产制造企业,符合加速折旧重点行业范围,企业决定于2015
年底开始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2015年2月,R企业买来两台生产设
备并投入使用,设备一号价值70万元,设备二号价值360万元。设备二号会计
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固定资产的净残
值。
案例分析
1、在申请优惠政策前,R企业应该如何对两台设备进行折旧?税会差异应如何
调整?
没有申请到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前,会计上的折旧按直线法处理。《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会计
直线法既包括平均年限法、也包括工作量法和产量法。但三个部委的三个司局发
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指出直线法仅指平均年限法,不包括工作量法、
产量法等。铂略建议就按照平均年限法来处理。
因此会计上从2015年3月开始按工作量法或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而税法上按
平均年限法且不短于十年的期限计提折旧,因此会计折旧大于税法折旧的需要纳
税调增,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
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
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4年第29号),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
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
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
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即前6年纳税
调增,后4年税法允许继续提折旧,但会计上没折旧提了说明会计利润高,税法
允许提折旧说明所得额小,会计利润大于税法所得额,允许做纳税调减。如果没
有税率差的话,没有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暂时性差异。
2、在申请优惠政策后,R企业应该对两台设备如何进行折旧?对于设备二号,
试比较R企业采用缩短年限法(税法折旧年限选择6年)、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
额递减法的差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75号),十个领域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备案后,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铂略举
个例子,企业亏损时采用加速折旧,对企业实际上是不划算的。首先企业亏损时
也不需要交税,其次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后,所得额亏损会增加,亏损未来5年之
内要有所得额才能抵补,如果没有所得额,超过5年,亏损只能税后扣除。所以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个有利于的取舍。
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优惠: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
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缩短折旧年限:从3月份提折旧,提10个月,60/6/12*10=50万元;
年数总和法: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
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从3月提折旧,提10个月,360*10/(1+2+……+10)*10/12=54万元;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l00%,月折旧率=年折旧
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360*2/10/12*10=60万元。
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法。比如企业有定期减免税时,
就应当少提折旧转化为免税利润等。
3、从正常的计提折旧调整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过程中,R公司的账务和税务上有
哪些需注意的要点?
首先,加速折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