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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
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正高级教师须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促进青
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深入系统
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
独到的教学风格;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
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
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
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及省、市、县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执行。
二、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
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切实履行教
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身心健康;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其中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三、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高级教师岗位
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四、计算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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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
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中学、职业中学、初级中学教师:
1.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
学时以上),并年均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一个月;初级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
量300学时以上;校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
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其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其年均完成教学
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2.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
人作用,任教以来有5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3.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学
效果特别显著。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教师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
次;职业中学教师参加或作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部署或
举办的教学比赛、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少于2次,并取得优异成绩;
4.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
5.在学科教学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教师
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
育教学专家。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
1.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校(园)长年均教学工作量(授
课、听课、评课)不少于同学科专任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能够出色
完成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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