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诉状 论民事申诉和再审_兼与陶秉权同志商榷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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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诉状 论民事申诉和再审_兼与陶秉权同志商榷
法 律科 学
年
第
!
期总
#
%
论民 事(申诉 和 (再 (审
—
与兼 秉权 陶志 商榷同
邹承雍
文本主 要 从 诉 的 度 角谈对 民 事申 诉和再 审 看的 法议
因 秉陶权 在《北 政 法学 院 学 报 西》。
,以
对民及事
电
诉和再 审 的 法立
,建
年第二期 发上表 了 论 试我 国民 事诉 中讼
的诉
、
上撤 诉制 》度 文一
,
对 事起 民
。
诉
、
诉
反、
申 和 再诉审 撤的 诉 问
题
谈了 他的 看 法与
意见
,
所
以 本 文与兼其 商 榷
一
民事 申诉 是 当事 人、
、
关
于民 事申诉
、
法
定 理代人 不 服 法 确 院 的定 决
判。
裁
定
、
解
,调
向 审原法 或院,
上 级
法 院 至 直 最高 院法 请 再求审 的 诉 讼 程 序 以 的 行外 为
对
民 事诉 的 申看 法
诉,
,
历来 见意不一 申诉 是 不诉,
。
归
起纳来 主 要有 种两) 一种 意 见 认
为
。诉申是
并
构成 申 案 诉 件另 一种意 见认为。
,
同时 有 相 的应申诉 程
,
序诉 是 申诉讼 利
,权
。
陶 秉
主权张 这 观一。
点
。
,
不
构 成 申 诉案 件。
也
没有 申诉程 序 )
申诉 只
是民 主,
权利而 已
法 定 序
程
如 南 政西 学法 院 编的 《 事民 诉 讼法 学教案例 》 一 认书为 只 是判 审监督 程
序
、“
我 国进 行
再 的
审 也就
,
它而
包不括 申诉 程 序
上
诉
、
… 既…然 申 诉 不 是一 种诉
”
不
能象 诉
起
诉上 那
样
,,
直 接起 诉讼程 引 的发序生
。
陶 秉
认权为
诉
起、
反
诉
、
申
诉 都是 诉
,
是
诉 的 特 定 式
形。
认我 值为得 商 但 又 认为起
、
诉榷
。
西南 政 法学 院 编 的《 事 民 诉 法 教 讼学案 例 》一 书 认 为申 诉 不 是 诉 ,
,
上
诉是 诉
和 这陶秉权 看的法 又一 致
、。
要 解
决 民 事起
反诉
诉、
上
诉申 诉是 不 诉 是 问的题 先首 要 决 衡 量解 诉的 准 标
,问
。
、
题
。什 么 是 诉 术学界 观 点也 不 一
致。
好多专 家 学 者 认
,
、为
)诉
就 请 求 是 立足 于 当人
事
。
向,法 院 出请 求提这 一行 为 上 家
者 认 学
义为
,
“、
把 这我 种诉 的 定
义称
“作
诉
的 点 论起 ”
。
外 另一些专
,
“)
当
事 向人人 民 法 院 出提的 求 请和人 民法 依院法 进 所 行的全 部 审 判活 动见
李春 霖 ) 《 事诉 讼 概 法论 》 立 足 诉于 的全过 程 民
”,
。
合 起
来就 诉叫称作
“
”。
我把 这种诉 的定
。 )
诉
的整 论体
讨论
申诉 等 不是 诉
。是
,我
以 即诉 的整体 论为衡 量 标 准 之
一。
衡
量的诉 第
二 个标 准
诉民法
试 行 ,
是 诉 在 《 人华民 共和 民国 事 诉讼法 试 行 》 以 下 简称中 即 被 规为案定件 和 审 结案 的件 诉 讼程
”
序,
中
完 整有的 定规“
在第如”
,
一
审程 序 中规 定 有
件案“
”
、
“
民 事案
件”
在 第。 审二 程 中 序定规
“有
上 案 件
诉,
在
审判 监 督程 序
中 定 规有
一 典一
再
审的 案
件
这 诉 是的 整 体论 在法 律 文条 上的 现 体原告起 诉
后
碧冷
,
从立
案
答辩、
、
开 庭
审理 至 判
是不 是决诉 。
,
是 一个完 整 的过
程。
。
对
于 诉 的 三 要 是素 否可 作 以为 衡量 诉 的标准 的 必 须 具备的 要 件 点
。
有。 专的家 认为
,
的 诉 要 三素 形 是成
诉
,
,以此 三要
素衡 量即 可
的有专 家则 认为。
诉的 要素是区
。
诉别是 否 同一 的标 准
即 以 的 诉要三 素 来区别 一 个不 同诉于 另 一个诉
,
同 我 意后 观
,
我一认为 诉的三要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