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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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
一、原产地规则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
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
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
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
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
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
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
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
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
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
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
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
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
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
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
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
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
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但
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
(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
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
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
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
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 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 WTO 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
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各种区域贸易安排中
也均设有原产地规则条款,一缔约方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缔约方的
产品才能享受到优惠税率。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和WTO的规
则往往是不同的,不同的区域贸易安排彼此间的原产地规则也有差
别。
二、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为两类:完全获得
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
(一)完全获得产品
完全获得产品有严格的范围限制,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一
缔约方的完全获得产品包括:
1、在该缔约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2、在该缔约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3、在该缔约方从上述第2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4、在该缔约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
得的产品;
5、从该缔约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
上述第1至4 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6、在该缔约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
但该缔约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
土;
7、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
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8、在该缔约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
/或制造上述第7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9、在该缔约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
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
物品;
10、仅用上述第1至9 项所列产品在该缔约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符合完全获得标准的产品即被视为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
的产品,各缔约方应给予其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1、判定标准
对于非完全获得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采用的是百分比标
准,即“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为判定一产品属原产于中
国—东盟自贸区的非完全获得产品,该产品中原产于中国—东盟自
贸区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应少于40%(这部分价值被称为“中
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这一判定方法也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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