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论坛--2012年第5期 - 辽东学院.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经济论坛
2012年第5期(总第42期)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 2012年6月20日
本期主题:环境成本内在化与国际贸易
前言
目录
相关信息
环境成本是指商品在资源开采、生产、运输、使用、回收到处理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补偿的费用。
环境成本体现在生产和消费两个方面,由正常使用环境资源所支付的成本和因污染环境而必须支付的补偿成本两部分构成。
环境成本的大小通常受三个因素的影响:环境资源禀赋、环境政策和环境处理技术和设备费用。(1)环境资源禀赋是指环境对污染物的吸收能力,这种吸收能力体现为环境自身可将污染物稀释吸收的程度。当污染物排放量不断增加时,环境的吸收能力将会受到破坏。环境吸收能力与环境要素的价格密切相关,即环境要素丰裕的国家或地区,其环境要素的使用成本较低。(2)环境政策的中心内容之一是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差异与环境成本的大小有关,一国的环境标准越严格,其环境成本就越大;反之,一国的环境标准越宽松,其环境成本就越小。(3)环境处理所需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环保设备费用的多少与环境成本的大小成正比。一般来说,环境处理所需技术水平越高,环保设备的费用越多,其环境成本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环境成本内在化是根据外部经济理论提出来的。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认为,某些出口生产、营销活动污染空气和水,恶化环境资源,甚至造成跨国境或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如酸雨、河流污染、气候变暖),然而这些环境资产的价值往往在出口生产和国际贸易中被忽略不计。由于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不包含或不反映其环境成本,国际贸易的开展可能加重市场失灵而使环境更加恶化。因此,必须将这种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即内在化到出口产品或劳务的真实成本中,以促使资源的合理使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成本作为生产者成本的一部分计入产品的总成本,使商品价格不仅反映商品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还能反映出产品的环境污染的补偿。环境成本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环境资产本身的成本;人类开发环境的成本;对环境造成破坏或负面影响后恢复到原来状态所需的成本。其中第二个成本基本上已经包含在了产品的价格中,一般来说我们所指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是把第一和第三个方面的环境成本内在化。
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核心是污染者付费原则(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污染者(包括生产者和消费者)应为他们的行为支付全部成本,这能确保产品的价格反映出与其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环境损害程度。一旦环境成本成为生产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最终得到体现,商品价格就能反映它的全部社会成本,促使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环境。由市场失灵造成的生产对环境的外部性影响得以消除,市场和价格重新成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整个环境、社会又能有效地运转。
(二)关于环境成本的理论
1.庇古税。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对生产和消费的外部性提出了具体的措施,为消除负外部效应,就应该对产生负外部效应的单位收费或征税,对产生正外部效应的单位给予补贴。今天庇古税也被称之为“排污收费”。在理论上,排污收费标准应等于社会削减该污染物一个单位所需的平均边际成本。对企业而言,使企业对社会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内在化,即等于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在两者的交点处,是最优收费标准,它对应最优污染水平。
排污费产生一种激励,促使生产者采取不断寻找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以减少排污费。当个人排污者们以成本最小方式作为污染控制策略时,污染控制的集合成本应该是最小的。然而,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方法必须在直接管制的前提下才能奏效。确定最优庇古税必须要知道边际外部成本,同时还需要确定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收益,因为只有二者相等时才能达到力所能及最小的污染水平。但是政府往往很难得到企业的边际净收益这类信息,因此政府就很难确定最优庇古税的税额。这种方法虽然有利于国库收入的增加,却不利于污染的控制,当排污收费偏低时,厂商可能会置之不理。
2.科斯定理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环境污染的产生是由于环境资源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导致资源滥用。只要界定合法权利,即界定产生外在效应的生产者没有损害别人、造成负外部性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就可通过协商交易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只要把外部效应作为一种产权明确下来,而且谈判费用不大,那么外部效应问题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自愿交易而达到内在化,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
运用该定理解决污染问题的具体方法即科斯手段,一般有以下两种方法: (1)自愿协商法。即把环境的所有权赋予企业,当别人污染他的环境时,他可以与其达成某种协议,并有权对其起诉,使环境污染市场得以形成;(2)排污权交易法。排污权将环境容量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在市场上同其它商品一样自由交易。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