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2025年1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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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合作业务规则
(2013年12月31日发布,2024年10月第二十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有序运行,明确业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本业务规则所称平台是指由中征(天津)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征登记公司)建设并运营的,旨在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信息服务平台。
平台依托互联网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确认应收账款信息、发布融资需求、促成交易等服务,平台网址为。
第三条本业务规则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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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业务规则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四条根据采购主体性质、应收账款是否确权等,平台分别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基于企业采购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根据债务人是否确权,平台分别提供“在线确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隐蔽保理融资业务”;
(二)基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的融资业务;
(三)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融资业务(以下简称政采贷);
(四)基于工程建设合同的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工程贷)。
第五条平台用户包括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资金方等。平台用户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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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业务规则及中征登记公司有关平台的业务规定。
资金方不得利用非法所得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资金进入平台进行融资交易。
第二章在线确认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第六条平台支持应收账款债务人通过接口实现ERP等企业系统与平台的对接,从而将账款的相关信息进行自动化传输,以提高效率。
应收账款债权人用户可在“平台首页-机构查询”页面查看已实现系统对接的企业名单,查询债务人(采购方)是否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
债权人可授权债务人将最近两年的交易数据通过接口发送至特定资金方、申请使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资金方根据历史交易数据和内部信贷管理制度核定债权人的授信信息,并经债务人审批同意后,授信关系生效。
债务人与该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新增的账款信息、付款信息、调账信息将通过接口自动传输至平台。
债权人可使用应收账款申请融资,同时,融资相关的应收账款信息同步推送至资金方页面/内部系统,与融资无关的应收账款信息不做推送、资金方无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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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通过平台页面录入/上传账款、确认账款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1.应收账款债权人可在平台录入拟用于融资的应收账款信息,平台将其录入的应收账款信息推送至应收账款债务人,由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账款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确认。
2.应收账款债务人可在平台上传应付账款信息,平台支持债务人通过标准接口传输应付账款相关的信息、支持页面录入账款信息,平台将其上传的应付账款信息推送至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使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3.应收账款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交易对手方上传的信息是否真实等应当给予回应,不应置之不理;若对账款信息持有异议的,双方应进行协商、查证,重新上传正确信息。
第八条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在线向资金方用户发送融资申请:
1.应收账款债权人选择“已确认”状态的款项,支持选择多笔账款,填写融资申请的金额、期限、成本等信息,选择资金方用户申请融资。
2.申请融资的金额不应高于应收账款金额。
3.融资类型支持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质押。
4.每笔融资申请限制只能发送至一家资金方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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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融资时,若选择的应收账款存在“待融资”信息,则此次融资申请只能发送至已接收账款的资金方用户;债权人用户有权向资金方申请退回“待融资”账款,若经资金方用户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