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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适合我国PPP项目招标采购的方式
当前一段时期我国各地推进PPP(公私合作模式)项目的热情持续高涨,社会资本的选择是PPP项目推进的重要环节。本文论述了PPP模式的概念,结合PPP 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比较,通过某城市地下管廊案例的分析和介绍,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建设开放竞争的市场体系,公共基础设施的使用需求也逐年扩大。将公私合作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模式运用到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能够使政府减缓财政压力,实现规划建设目标,同时为社会资本提供获利的机遇,打造经济新增长点,最终达到社会公众、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多方共赢。
然而,PPP模式在项目要求、技术标准、采购方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在运作过程中将受到很多因素影响。由于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国情不同、国内实际操作经验不足、政策体系与机制发展不健全等现状,我国公共部门对于PPP项目的招标采购给出了不同的方式选择。这里,笔者将着重探讨适合于我国国情的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
PPP模式概述
联合国发展计划署、欧盟委员会等组织均对 PPP模式进行了统一定义,将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为“PPP”,中文可译为“公私合作模式”。总体而言,PPP模式即: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社会资本)基于某个大型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充分发挥各自的经验优势,通过不同程度的参与、适当的权责与资源分配以及风险分担,促进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与共享,最终满足项目实施的公共服务需求而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根据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与承担风险的不同,PPP可分为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3种模式类别。
在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我国的 PPP项目以特许经营类为主要形式,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运营)、PFI(民间主动融资)等模式。
当前一段时期,政府公共部门通过PPP模式进行职能转型,从公共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监督者与合作者,在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的同时让民间资本获得建设与运营公共基础设施的“入场券”,从而激发出市场活力。
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比较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明确规定,PPP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公正、公平优选合作伙伴,但上述两项法律在规范PPP项目选择合作伙伴或特许经营者的适用性上有着一定的不同。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如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融资项目等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该法。但该法的适用性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阶段,即PPP项目选定合作伙伴之后的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与材料采购等环节。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的法律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适用该法。基于采购活动形式、资金结构等角度的分析,我国PPP项目在招标采购环节应遵循《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项目采购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PPP项目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性比较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范了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环节的操作流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对政府采购PPP项目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等,确定为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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