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信息学论文: 病案质控与法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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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主要关于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介绍 卫生法这一行政法法律部门的特殊行政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及与上述法律法规相应的一系列配套规定。 医疗卫生法 医疗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医疗卫生法通过对人们在医疗卫生医疗实践中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调整、确认、保护、发展良好的医疗法律关系和医疗卫生秩序。 反映了医疗卫生领域内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医疗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授课提纲 卫生法介绍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病案质量问题及法律责任 应对法律责任的措施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题注】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题注】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病案质控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题注】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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