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和法院系统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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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
1.宪法的构成
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现代衡平法指英国法中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发展的一套判例法规则。“衡平”(Equity law)即平等、公正之意,是相对于普通法(Common law)的一个概念,由于早期普通法传统拘泥于令状主义,无法给予普通法程序规范中所未涉及的诸如信托、借贷、保险等新形式的纠纷中的当事人以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从世纪左右起由衡平法官通过自由心证,依据“良心”与“公正”原则发出禁令或特别履行令,来给予当事人以普通法外的救济手段,从而逐渐形成衡平法判例。衡平法包括一系列原则,如“衡平即平等”(Equity is equal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非形式”(Equity looks to the intention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不允许有违法行为而无法律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a remedy)“衡平法不做徒劳无益的事”(Equity does nothing in vain)等,突出了衡平法不拘泥于法律程序的约束、给予当事人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特点。一句格言来总结,“公正不会让在没有救济的情况下蒙受一种冤屈”。1875年生效的英国《司法法》将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合并,结束了两套法律规则并行的局面,但衡平法原则与精神在现代英国法中仍起到鼓励法官创立新规则与救济手段的重要作用。美国法在继承英国法传统的同时也完全吸收了衡平法精神与规则,从而形成了英美法系中法官造法和自由心证主义的巨大特色,使得英美法保持着活力和不断发展的局面。是英国海外领地、皇家属地和部份独立英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vodplayer/content/86660.shtml英国法院裁定戈尔环保纪录片有9处失实
上议院(-British House of Lords-,直译不列颠贵族院)是联合王国国会的上议院。英国国会同时也包含不列颠君主与下议院。上议院有大约七百名非选举产生之议员,当中包括英国国教会的26名大主教或主教以及六百多名贵族。上议院始创于14世纪,并几乎存续至今。1544年始用「上议院」(House of Lords)之名。1649年曾一度遭到由英国内战取得政权的革命政府废止,复于1660年恢复。上议院之权力曾一度凌驾由选举产生的下议院。然而,自19世纪以来,上议院之权势逐渐凌夷,至今已远不如由选举产生之下议院。据1911年与1949年通过之《英国国会法案》,除开包括预算案在内之各种拨款案外,所有由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多可于上议院搁置十二个月,但不可驳回。这项权力于政治学中称为延宕性否决(suspensive veto)。据由《1999年上议院法案》所制定进行的革新,撤消贵族们于院内世袭罔替的席位,仅保留若干席位给国务公署的署员们,以及另外92席由选举产生之贵族代表。除了立法功能以外,贵族院尚拥有司法权:对联合王国内绝大部分的案件,自组最高上诉法院。上议院的司法职能并不由全院共同行使,而是交由院内具法律经验的议员们,即人称「上议院高等法官」(Law Lords)者。
二、美国的法院系统
B 1789年的司法条例 宪法批准后,讨论联邦司法制度的行动接踵而至。新国会于1789年召开时即以司法组织为第一要务,而参与参议院第1号法案的人员和相关主张都与制宪会议上对司法制度之辩论如出一辙,也就是再次面临应否建立下级联邦法院或应将所有案件先交由州法院审理的问题。解决这项争议的努力使得国会分裂成两个不同的团体。有个团体主张州法院应先依据联邦法做出裁决,若上诉再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因为他们忧心新政府可能会消灭各州权利。另一群国会议员则怀疑州法院有地方偏见,唯恐来自他州与他国的诉讼当事人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他们自然希望在司法体系中建立下级联邦法院。由这项争议所衍生的法案- 1789年司法条例 -建立了一套司法体系,包括由一位首席大法官与五名大法官所组成的一个最高法院、三个各由两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一名地方法官所组成的巡回法院,以及13个各由一名地方法官所主持的地方法院,而建立下级联邦法院的权力也随即被行使。国会创造了两套而非一套下级法院体系。
C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十年 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指派第一批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建立了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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