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保留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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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行政审批项目一览表(共12项)
2013年10月
序号
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性质
项目设定依据
前置条件
审批
环节
承诺办理时限
备注
119
市交通委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2项归并后更名)
原项目:
1.道路危险货物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2.经营性客、货运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经营性客、货运机动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填写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2.驾驶证复印件;
3.身份证正面、反面的复印件;
4.旅客运输从业资格3年无责任事故证明;
5.当年身体健康证明原件。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
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1.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3.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3
即办(考试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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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
2.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3.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批复;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6.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7.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8.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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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
3.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及超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2项归并后更名)
原项目:
1.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行驶
2.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行驶审批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一、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的主要内容:主要理由,行驶路线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2.车辆或机具有关数据资料;
3.车辆或机具侧面全景照片。
二、超过公路或桥梁限载标准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含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数据材料,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货物总体轮廓图、车辆外廓彩色照片;
4 .车货总重46吨以上大件运输的,还须出具公路工程技术部门作出允许通行的鉴定意见书。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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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
4.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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