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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建设的对策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正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全面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提出“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优先行动。近年来,我国数字普惠金融迅速发展,但发展不够平衡、风险日益突出等问题也不容忽视。为此,笔者建议需要进一步优化金融供给结构和实体经济供需结构,实现金融和实体“比翼双飞”,以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增长,全面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现状
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从2011-2021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11年各省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中位值为33.6,2021年省级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的中位值是2011年的10.8倍,指数平均每年增长26.9%。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数字普惠金融也存在诸多的短板与不足,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区域发展不均衡,数字鸿沟问题凸显
在信息化、数字化的社会背景下,“数字鸿沟”是我国发展不平衡的一种具体表现,制约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一是西部和广大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仍然薄弱。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城乡差异,根据《中国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研究报告(2022)》,东部地区县域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指数比中西部地区及东北地区分别高出8.69和30.15。同时据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6月,我国城镇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82.9%,而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8.8%,二者存在24.1%的差距。二是人口老龄化加速产生“技术性的金融排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至2022年末,我国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2亿人,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4.9%,这部分老年人多数无法有效接触和使用数字技术,从而无法享受数字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进而产生“技术性的金融排斥”。
(二)数字普惠金融诈骗频发,行业监管发展滞后
数字技术发展的同时也进一步提高金融欺诈发生概率。当前,数字化催生金融诈骗的方式呈多样化和资金高额化态势,包括网络平台虚假投资标的、“每天分红”理财诈骗、因信息泄露而存在的金融欺诈骚扰和借款诈骗等等,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金融监管法律规章制度不健全。随着移动支付的逐步发展,监管主体—央行早已出具了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制度规范,不过在移动支付出现了大幅度增长之后,平台的业务范围也有了进一步拓展,部分新增内容和业务模式未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二是数字监管人才的缺乏。随着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逐步推进,金融机构对复合型人才需求连年激增。据人瑞金融企业数字人才的供需状态调查显示,近50%的企业面临供不应求的矛盾,只有22%的企业达到了人才供需平衡。此外32%的企业人才过剩,或出于其对人才的衡量标准更为严格。
(三)机构产品属性存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一是融资成本较高。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多数只是将传统的线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线上化,线上办理业务时对用户的资产、征信等评级数据仍然有着较高的要求,融资成本并没有真正下降。如一些大型金融科技企业推出的金融产品只有“普”没有“惠”,年化利率普遍高于16%,部分网借平台的年化利率更是高达36%以上,其金融实质是高利借贷线上化。二是信息不对称问题亟待解决。目前,我国有关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条例比较碎片化,判断标准不一致。动态信息披露受到部门之间界限的阻碍,对企业多头借贷的信息也很难囊括,同时缺乏专业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截止2022年二季度末,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11.4亿自然人和9689万户主体信息,但农村居民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规模仅为城镇居民的四分之一,信用体系建设滞后。
二、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
应加强我国偏远和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布局。一要加快部署5G网络建设。增加5G基站开通数量、密度,实现5G网络全覆盖。采用类似于“家电下乡”的惠民工程,利用贴息等政策优惠补贴电子厂商,促进无线终端设备下乡,提升数字设备普及率。二要持续打造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新平台。培育壮大一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平台,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业务向平台化、场景化、综合化方向发展;建设金融大数据中心,扩大信息渠道,实现政府、金融机构等主体的信息共享。通过平台记录和收集居民和企业的交易等信用信息,做到快速与全国信用信息系统联网,同步对接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从而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居民信贷约束,增加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二)进一步促进教育区域均衡,加强金融知识普及
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居民的金融认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数字普惠金融教育质量、扩大金融知识宣传渠道成为提升金融认知水平的重要途径。一要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商业机构要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新技术、新产品的宣传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