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警示及标识规划.docx
施工现场警示及标识规划
1.安全标志
1)在施工现场,对可能引发不安全状态的部位,按照不安全因素的特点,设置禁止标志标识、警告标志、警示标志、提示标志、安全警戒线等。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安全标志》(GB2894---1996)和铁道部建设司2009年2月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的相关要求。
2)安全标志要指派专人维护,经常保持清洁、完整,严禁任何人随意拆除、挪动或损坏,如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按规定补齐、补全。
3)根据工程特点和不同的施工阶段,现场安全标志要及时准确的增补、删减和变动,实施动态管理。
2.现场警示及设施布置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01《安全色》的要求。
3.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
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4)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5)其它有必要设置安全标志的地方。
4、设置要求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线的障碍物。道路上施工设置警示标识时必须考虑道路拐弯和晚间的光线等因素。
2)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3)设置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5)设置的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安全标志的尺寸应符合标志相关标准的要求。
7)室内及其出入口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