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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
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杨 成 铭
内容提要: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内容和精神都表明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不附带任
何义务 ,战后各国的国内法的修改也表现出接受这种精神的趋向。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要
求国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我国要顺应国际人权法发展的要求 ,在条件成熟时对宪法的相
关条款进行修改 ,删除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的提法。
关键词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受教育权 基本人权
现代法律一般都承认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但各国的立法表述上不同 ,导致人们对受教育权
性质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在我国 , 由于宪法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 因
此有许多学者主张受教育具有权利和义务复合的属性。但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来看 ,本人认为 ,受教
育就其基本性质而言乃是一项权利 ,而绝不是义务。从理论上明确这一点对我国发展教育、保障人权
的实践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对下列问题作出分析:有关的国际法文书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是否
附随了义务、这些表述对国家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教育者在国际人权法中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国
家在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中究竟承担哪些义务 , 以及各国国内立法在保障受教育权方面的发展动向
等。
一、国际人权法文书对受教育权性质的表述
( )
一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表述
《世界人权宣言》第26 条第 1 款规定 :“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在序言中
回顾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歧视原则并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公约》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在绪论中回顾了40 多年前世界
各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历史 ,重申“教育是我们世界的全体男女老
幼和各个民族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宣示 :“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所受的教育至少在
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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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 2005 年第 5 期
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或义务性的。”《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的萨拉曼卡宣言》第 2 条
宣布 : “我们坚信并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
水平的机会 ,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必须有机会进入普通学校 ,而这些学校应以一种能满足其特
殊需要的儿童中心教育思想接纳他们。”
在《世界人权宣言》起草的过程中 ,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表述没有引起任何争议。联合国人权
委员会秘书处起草的《国际人权法案》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 :“人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卡森教授起
草的第一份宣言草案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 :“人人都有学习的必要,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卡森教授于起
草委员会对其第 1 份草案讨论后起草的第 2 份草案第 31 条第 1 款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在后来的起草过程中 ,尽管有关受教育权条款的其它部分经过了多项修改和调整 ,但对“人人都有受
教育的权利”这一句从未有过疑问。宣言诞生后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法文书也将受教育权一致表述为
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 ,且均未为受教育者附随义务。因此 ,从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内容来
看 ,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 ,而不是一项义务 ,更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1 〕
为深入考察受教育权的性质 ,本文专门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例来进行论述。单
纯从公约规定受教育的约文用语来看 ,受教育的权利属性是不成问题的 ,但笔者认为 ,对受教育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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