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doc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
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东海划界争端(1)论文
一东海地理环境与双方划界主张东海东西宽150—360海里,南北长约630海里,是中、韩、日三国领土环绕的一个半闭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冲绳海槽和琉球西侧岛坡等4个部分。东海大陆架和中国大陆地势一样,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但从陆架外缘的转折处坡度急剧增大,进入到冲绳海槽西侧大陆坡,①冲绳海槽以东为琉球西侧岛坡。东海油气资源丰富,主要集中在东海大陆架坳陷带、钓鱼岛陆架边缘隆褶带以及冲绳海槽坳陷带。②中国在东海面临同韩国和日本划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边界的问题,而日韩之间也需要划界。此外,在东海北部还存在确定三方划界交叉点的问题。中韩和中日划界大致以北纬30°线为界。中日划界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海岸与日本琉球群岛相向海岸之间进行。两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为止在划界问题上分歧依旧。中日东海划界争端的核心是冲绳海槽的地位问题。这一问题反映了双方在划界原则上的严重分歧。中国主张“海洋划界应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公平合理原则”,而“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法规定为划界的原则”。③1996年中国在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时声明:“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④而1998年颁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同样规定“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⑤就东海大陆架划界而言,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大陆领土,而非日本岛屿的自然延伸,因为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之间的天然界线。而公平的划界结果就是要实现自然延伸原则。因此,应当以冲绳海槽,而不是中间线作为两国的大陆架边界。相反,日本是一个传统主张按照中间线划界的国家,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属于“中间线”集团,其1996年颁布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如果日本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从日本基线量起的中间线,则中间线(或日本同外国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⑥就冲绳海槽而言,日本认为它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因此主张以中间线为界。不仅如此,日本在1974年1月30日同韩国签订的《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中单方面将其划定的中日假想中间线作为开发区朝向中国一侧的界限。⑦那么,从国际
叠。应当指出的是,这种划界同那些完全由距离标准所引发的权利重叠或共处单一大陆架的划界是不同的,因为它需要均分的“权利重叠区域”是一国自然延伸界限和另一国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而不是从有关国家各自海岸量起的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或是两国海岸之间的区域。在划分此种大陆架边界时,为了确定是否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断以及自然延伸的界限,就必须要考虑地质和地貌因素这些“同大陆架法律制度有关”的情况。(21)(三)等距离不是划界原则,而只是一种划界方法等距离是一种便利的制图方法,适用等距离方法所画出的线就是“等距离线”,它在海岸相向的情况下一般被称作“中间线”。最早将等距离方法正式引入海洋划界的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第6条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不能就大陆架划界达成协议,“除因特殊情况应另定界线外”,海岸相向国家应“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为界线”(即海岸中间线),而相邻国家间的界线则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等距离原则决定之”。很清楚,该条的意图绝非要规定一个独立的“等距离原则”,而是要规定一个受“特殊情况规则”限制的等距离规则,“即结合起来的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22)“由于特殊地理结构,适用等距离规则往往产生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划界结果”,而“‘特殊情况’这个条件的作用是保证公平的划界”。(23)因此,只有当不存在“应另定界线”的特殊情况时,该规则才要求使用等距离方法划界。而且,“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是一个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的条约法规则,由于中日两国均未参加1958年《大陆架公约》,因此两国间划界并没有义务适用这一规则。就海洋划界习惯法而言,国际法院和仲裁机构反复强调“没有单一的、强制性的划界方法”,(24)等距离既非一种强制方法,也不比其他划界方法优先,而是否使用该方法取决于它“是否适于实现公平划界的目的。”(25)国际裁判机构之所以对等距离方法采取如此态度,原因很简单,因为等距离不是基于自然延伸思想的“大陆架基本学说的天然伴随物”。(26)等距离的思想基础是邻近,而自然延伸“并不含有禁止任何国家在距离他国海岸更为接近的区域行使大陆架权利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