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的处理顺序.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的法律责任。奠定了破产程序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思想。
本文笔者主要从职工债权的范畴、审查注意事项、异议程序、清偿顺
序角度试述职工债权的特殊保护。
一、职工债权的范围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债权的范围包括: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以下笔者就该法条列明的及
其他实务中也被列为职工债权的项目逐一梳理:
(一)职工债权的分类
(1)工资
职工债权中的工资应做广义理解,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
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
付的工资。
特别注明的是关于职工集资款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
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
破产债权。该条款中的企业破产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已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第一百一十
三条第(一)款中并未规定企业职工集资款按照第一顺序清偿,故职
工集资款属于一般借贷纠纷产生的普通债权。
(2)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医疗费用是指债务人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
业支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系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针对工伤或者工亡情况下,支付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相关费用。
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
债权。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个人
缴纳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属于职工债权。单位缴纳的部分计入社
会统筹账户,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而是位列职工债权之后,作为
第二顺位(破产人欠缴的除“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清偿。
破产企业欠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职工债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补偿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四十六
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的补偿金。
(5)其他
住房公积金。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
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
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二)可按照职工债权受偿顺序进行受偿的债权
对于“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按照职工债权处理没
有异议,但对于第三方向债务人的职工垫付职工工资、补偿金等,是
否可以按照职工债权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
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第5条及《最高人民
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
第27条分别规定“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
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以及“由第三方垫付的
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但对于债务
人向第三方借款,从而支付给劳动债权人的工资等,该债权人的债权
不应以“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该借款未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
的,应以“普通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二、职工债权与其他债权相比的特殊性
(一)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主动核查
破产程序中,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税款债权,亦或是普通债权,
均需要由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申报,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存在。
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相关证明劳动债权数额的证据大多由
破产企业控制等因素,《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