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16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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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0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结合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的在职、从业人员及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社会其他人员。第三条 (以下简称“专升本”)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夜大授课方式面授实行学分制上课地点在北京大学校本部第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高校招生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按招生计划、第一志愿决定考生录取与否,遗留问题。第条 符合国家照顾录取条件免试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成人高校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条 在京招的专升本学生需参加北京大学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加试成录取的条件之一。加试时间是2010年月,试地点北京大学。第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收费按照北京市教委批准的当年标准执行。第条 新生入学后,北京大学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第十条 北京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北京大学纪委监察室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第十条 北京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邮政编码:100871办公地址:北京大学备斋(红四楼)4213室。 咨询电话:010 电子邮箱:crzs@ 第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大学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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