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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执讲座.doc

发布:2016-12-16约9.39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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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行政执法讲座 公路行政执法讲座 主讲人: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莫赳 公路法基本知识 一、公路的概念: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二、公路的范围:公路,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三、公路分类: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四、专用公路: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香港称为私家路)。 五、专用公路的改划: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不准建筑区管理 一、不准建筑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新规划建筑群的控制区域: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不得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并应当与公路用地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 三、已在不准建筑区内修建的构筑物和设施的处理:  (一)1980年5月7日前,在公路边沟外缘国道15米,省道、县道10米范围内,影响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应予拆迁;拆迁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1980年5月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条第一项所述范围内的,必须无偿拆除;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三)1988年1月1日《公路条例》实施前,在国道边缘15-20米,省道10-15米范围内对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或加层,并应与所在地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补签协议;因公路改造、扩宽需拆迁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1988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一律无偿拆除。 四、广告牌设置限制区域: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五米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 行政许可 一、许可的根源:许可的根源在于所有权。 二、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意义 用一句说是由于行政许可泛滥才制定行政许可法。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是行政许可过多、过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先后分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时,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继续实施外,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在此基础上,对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和充分论证,根据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对其中的211项暂予保留。也即是说,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部委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有2505件,各地方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多少?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究竟有多少?谁人也说不清楚。究其主要原因: 1、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有些乡政府、县政府在设,有些行政机关内设机关也在设。闹出诸如“馒头办”“面包办”的笑话。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不规范,一讲行政管理,就要审批。 3、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老百姓办事很难。开办一个批发市场,要盖112章。 4、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市场进入很难,而一旦进入却又缺乏监管。 5、有些行政机关把行政许可作为权力“寻租”的一个手段。不少企业、个人为了取得行政许可,还要给好处、托关系,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一个腐败源。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往往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行政许七是,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协定的对外承诺。 三、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许可是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禁;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赋权性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根据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 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2、 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性许可。 根据许可的名称区分可分为(我国行政许可法是如此划分):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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