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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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 开题报告
1.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口益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之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房地产己成为许多城市居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首选。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主要是针对房屋的保有环节进行征税,这样既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不符合现代公共财政对财产税的定义。当前世界各国财产课税体系的发展方向是稳定地位、提高比重、优化税制、严格征管,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税目繁多且不统一,税种和税率的制定也不尽科学。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过低,而且普遍存在税收流失情况,对财税制度的长远发展不利,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研究目的与意义
理论方面:从财税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相关的税制结构不合理。通过对保有环节房地产税理论的研究,深化对房地产税职能的认识,对优化房地产税制结构、构建以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收体系和调控房地产市场提供理论支撑。本文深入研究了开征房地产税对公共服务投入、地方财政收入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相关影响,对房地产税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现实方面:构建一套以房地产税为主的有稳定税源的地方税收体系,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破解省以下财权与事权不对称的难题,能稳定地为地方政府增加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税制改革,有利于构建以地方主体税种为主导,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能稳定地增加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有利于地方政府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房地产税的改革与完善,有利于稳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资、投机需求过热,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房地产资源合理配置。
2.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在国外有着悠久的历史,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已经相当成熟。最早对房屋税及土地税进行研究的是威廉·配第,在其代表作《赋税论》中提出政府应课征土地税以此来筹集财政收入。当前,国外学术界对于房地产课税进行了大量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包括哈维·S·罗森、马斯格雷夫等,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房地产税的性质
对于房地产税的性质,国外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受益税,其理论根据是税收的受益论,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是对地方资本所征收的扭曲型税种,即新论。
在受益论中,地方公共项目的提供以及缴纳房地产税的成本将以资本的形式转化到房地产的价值中。支持该观点的代表学者有汉密尔顿(Hamilton,1975),他通过加入财产税融资延伸了蒂布模型,而菲谢尔在汉密尔顿模型上再次拓展了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他认为地方公共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房地产税中所体现的成本将以资本的形式转化进当地的财产价值中,强调“资本化无处不在”,这足以使房地产税成为一种受益税。
新论认为房地产税是一种会扭曲地方资本的税种,这是由米斯克斯基(Mieszkowski,1972)提出的,他认为:如果房地产税税率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那么该地区的资本量就会迅速减少,并流向税率较低的地区;因此,新论的假设前提是建造房屋的资本可以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流动。这样,房地产税税率的差异会引起全国资本无效率的配置进而会对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以及地方公共财政政策带来扭曲效应,导致土地使用效率低下,最终导致整个经济配置的无效。
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将房地产税归为不同的大类,但是他们均承认单独对某个行政区而言,该地区的消费者承担了最终税负。
(2)房地产税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房地产税能否在收入分配上具有调节作用,主要取决于房地产税是否具有累进性。财产税累退论的代表人物是迪克·纳泽(Dick Netzer),他1966年认为相对于现行货币收入来说,财产税是均衡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累退性。他认为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位价值的比例税率,由于年住宅服务消费在低收入家庭中占的比重更高,相比之下承担的财产税负担也较重。
相对累退论的是房地产税的累进论。累进论建立在财产税是资本税的前提上,并运用了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代表人物有是艾伦(Henry Arron)。艾伦在1975年认为财产税税负分布相对于收入分布具有累进性,考虑到短期内全国的资本总供给是缺乏弹性的,资产所有者通过向他人转让资产或者改变资产形式并不能有效的逃避税负,所以在短期内,拥有较多资本财富的高收入家庭承担的课税负担会相对较多,这就是房地产税负累进性的明显表现。
在对于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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