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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企业会计准则

2019企业会计准则

2(019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9年1月1

日起施行。2019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

一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

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

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

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

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

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

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

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

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

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

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

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

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

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

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

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

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资产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

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买、生产、建造行为

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

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

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

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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