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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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2331—2021
条石鲷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条石鲷(Oplegnathusfasciatus,TemmincketSchlegel)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苗种质量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标志方法、苗种运输、放流、标志鱼回收。
本标准适用于近海条石鲷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对应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T20361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34733海水鱼类刺激隐核虫病诊断规程
SC/T3018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C/T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SN/T1675真鲷虹彩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放流海域条件
放流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通畅,水质符合GB11607的规定,放流海域条件符合SC/T9401的规定,且满足下述条件:
——天然岩礁区或人工鱼礁区及附近海域,底质为岩礁、沙砾或沙泥;
——饵料生物丰富,盐度10~30,底层水温6℃~28℃;
——水深10m以上。
5苗种
5.1亲体
符合SC/T9401中关于亲体来源的规定。要求亲体体质健壮、无病、无伤、无畸形,年龄2龄以上,雌性亲体体质量≥600g、雄鱼≥400g。
5.2苗种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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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SC/T9401的规定,由具备相关水产苗种生产资质的单位生产。
5.3苗种规格
放流苗种平均全长≥5cm,标志放流苗种平均全长≥10cm。
5.4苗种质量
苗种质量包括感官质量、可数指标、疫病检测和药物残留,应符合表1要求。
表1苗种质量
项目
指标
感官质量
规格整齐、体型完整、横带清晰、活力强
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90%,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之和<5%
疫病检测
淀粉卵甲藻病、刺激隐核虫病和真鲷虹彩病毒病不得检出
药物残留
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不得检出
5.5苗种驯养
土池或车间培育达到放流规格的苗种或标志完成后苗种应在海上网箱中暂养7天以上后再实施放流。
6检验检疫
6.1方法
6.1.1感官质量与可数指标检验
以一个放流检验批次为基数,随机取样3次,每次取样不少于30尾,用肉眼观察苗种样品感官质量;将3次取样混合后统计死亡率、伤残率和畸形率;从所取样品中随机取50尾以上个体测量全长,计算平均全长和规格合格率。
6.1.2疫病和药物残留检验检疫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检疫报告。
表2质量检验内容与方法
检验内容
检验方法
疫病
淀粉卵甲藻病
参照“刺激隐核虫”检验方法执行,病原体参照附录A进行确认
刺激隐核虫病
按照GB/T34733执行
真鲷虹彩病毒病
按照SN/T1675执行
药物残留
孔雀石绿和
结晶紫残留量
按照GB/T20361执行
硝基呋喃类
代谢物残留量
按照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执行
氯霉素残留量
按照SC/T3018执行
6.2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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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组批规则
一个放流验收批次作为一个检验检疫组批。
6.2.2判定规则
6.2.2.1感官质量与可数指标检验中,任一项未达要求,则判定该批次苗种不合格。
6.2.2.2若检出淀粉卵甲藻病、刺激隐核虫病和真鲷虹彩病毒病任一种,则判定该批次苗种不合格。
6.2.2.3若检出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则判定该批次苗种不合格。
6.3检验时间
放流前7天内组织检验检疫,并在放流前出具有效的苗种质量检验检疫报告。
7苗种计数
7.1批次规则
将苗种规格和密度相近、大小相同的网箱内的鱼苗归于同一批次,按批次进行抽样统计。
7.2抽样规则
统计所有网箱数量,按表3的取样比例随机抽取若干网箱,对所抽取网箱内鱼苗进行计数。
表3取样比例
暂养网箱数(个)
<20
≥20
取样比例(%)
15(不少于2个)
10(不少于3个)
7.3计数方法
7.3.1体积法
7.3.1.1将抽样网箱中的鱼苗均匀地装入同样大小的容器中,每10个~20个容器随机取其中1个~2个容器进行全部计数,计算取样容器内平均鱼苗数,统计容器总数,进一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