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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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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1页

XX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管理4

第四章卫生保健工作管理6

第五章罚则10

第六章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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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

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健委、教

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

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

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

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

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

督与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健行政

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

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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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

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

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

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

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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