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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管理4
第四章卫生保健工作管理6
第五章罚则10
第六章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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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
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原卫健委、教
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省所有招生0~6岁儿童的各
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
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农村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
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
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
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制度、规范,加强监
督与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协助卫健行政
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
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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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
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下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培训、
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对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
(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制订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负责组织
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收集和上
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部
门制定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
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考核;对辖区托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