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富德生命百岁金生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发布:2025-03-11约5.76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富德生命百岁金生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富德生命百岁金生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重要声明

以下关于富德生命百岁金生年金保险产品的文字说明及利益演示,是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我们”)为方便您更加直观的理解产品和保险条款之用,您的具体权益依保险合同确

定。

投保范围

本主险合同的投保范围:0-80周岁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期间:3/5/10年

等待期

本主险合同无等待期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特别关爱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

交费期间系数给付特别关爱金,共给付1次。

交费期间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交费期间交费期间系数

3年12

5年15

10年15

二、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零时及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零时仍

生存,在每年到达保险合同周年日时:

(一)若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未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完整经过的保单年度数给付年金;

(二)若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交费年期数给付年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主险合同终止。

第1页共4页

富德生命百岁金生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向被保险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和轻症、中症、重症就医协助服务。具

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使用条件等服务详情需符合申请该服务时本产品对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您可以登陆我司官网查询。

随着我们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运营完善或由于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我们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可能发生变化,

我们将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并在官网进行公示,按照调整后的服务手册为您提供对应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至5项情形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单利益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