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理工学校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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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烟台理工学校
兼职教师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2]29号)要求,为了构建稳定的“专兼结合、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升学校内涵发展,进一步深化校企人力资源的互动共享机制,提升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教学能力,特制订我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兼职教师应聘条件
第一条 凡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技能辅导教师等,统称为兼职教师。
第二条 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且具有3-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在职人员中的“能工巧匠”。
第三条 兼职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能自觉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与所任课程相当的教育教学水平、技能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完善聘约,明确兼职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学期调整与学年聘任相结合,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第六条 由专业部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聘用兼职教师计划,每学期期末前将下一学期兼职教师聘任计划书上报教务处审核。每个兼职教师岗位可根据教学需要聘请1位或多位兼职教师。
第七条 由专业部通知拟聘兼职教师试讲时间,在开课前一学期指定45分钟的试讲内容,由专业部组成评课小组,对拟聘兼职教师的试讲进行评议,确定拟聘兼职教师人选。
第八条 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指导学生实习的兼职教师,其聘任由专业部审批,报人事处处备案。
第九条 各专业部具体负责对兼职教师的考核工作。聘用单位根据其具体任务完成情况给出考评意见,并存入聘任档案。对通过资格认定、符合兼职教师条件的人员,经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书》一式二份(人事处和本人各一份,甲方代表为学校负责人)。
第十条 由专业部下达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并发放教学进度计划表,实验、实习实训安排表以及所承担课程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三章?兼职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职责如下:
1.参加专业教学团队建设,按照教学计划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开展教学研究。
2.积极促进校企合作工作,为学校教师提供实践和学生实训、实习条件。
3.参与专业的实训中心、教学工场和实训基地建设。
4.融入教学团队并承担青年教师培养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应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 兼职教师的待遇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讲课(包括实践课)、讲座等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由学校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 以学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科研论文和申请的科研项目,享受学校教师同等的奖励待遇;
第十五条 指导学生校外顶岗实习和实训、承担课程开发、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可根据专业部、人事处相关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工作量,由学校支付报酬。
第五章?兼职教师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建立兼职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加强兼职教师教学管理与工作考核。考核由各专业部负责。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1~2次听课,检查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情况,抽查教学进度,检查试卷的准确性、难度、题量、内容是否符合课程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每学期对兼职教师进行学生评教,了解学生的反映,对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兼职教师,各专业部要及时与其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整改。对不接受意见,责任心差的兼职教师,学校应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兼职教师续聘与解聘
第十九条 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年,期末考核成绩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条 聘期届满,聘约自动解除。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的,可由专业部提出续聘。
第二十一条 已签订聘任合同的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解聘。
1.?教学效果差,学生和督导组反映强烈;
2.?有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3.?有道德败坏行为;
4.?有违法犯罪行为;
5.?有严重违反我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6.??经考核不能胜任所聘任的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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