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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pdf

发布:2024-12-26约9.54千字共1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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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心一片磁针石,不指南方不肯休。——文天祥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

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

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

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

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

同;

(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

(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

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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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

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

(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

(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

(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

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

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

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用工单位

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共同承担劳务派遣工作者的权益保障责任。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工作中,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足

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工作保障,并对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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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工作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用

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工作者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并享有工会组

织对其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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