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报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docx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死亡报告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死亡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死亡报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数据安全;
(二)分级保护:根据数据的重要性、敏感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责任到人: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数据安全;
(四)持续改进:定期评估、更新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数据安全水平。
第二章数据安全责任
第四条院长对本院死亡报告数据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防保科负责死亡报告数据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一)制定、更新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数据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数据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处理数据安全事件。
第六条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相关科室负责本部门死亡报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等工作,确保数据安全。
第三章数据分类与分级
第七条死亡报告数据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般数据:指不影响患者隐私和公共安全的数据;
(二)敏感数据:指涉及患者隐私、疾病诊断、治疗等信息的数据;
(三)重要数据:指涉及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等关键信息的数据。
第八条根据数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数据收集与存储
第九条死亡报告数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收集数据应依法取得患者同意;
(二)必要性:仅收集为实现数据安全目的所必需的数据;
(三)准确性:确保收集的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条死亡报告数据的存储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安全存储: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存储安全;
(二)备份存储: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
(三)物理隔离:对重要数据采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数据泄露。
第五章数据使用与处理
第十一条死亡报告数据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权使用:仅限于授权人员使用;
(二)限定用途:仅限于实现数据安全目的;
(三)最小权限:授权人员应具备最小必要权限。
第十二条死亡报告数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处理数据应依法取得患者同意;
(二)准确性:确保处理后的数据真实、准确;
(三)及时性:确保数据及时处理,避免数据泄露。
第六章数据传输与交换
第十三条死亡报告数据的传输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安全传输:采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传输安全;
(二)限定范围:仅限于授权人员传输;
(三)及时性:确保数据及时传输,避免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死亡报告数据的交换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交换数据应依法取得相关方同意;
(二)安全性:确保交换数据的安全性;
(三)保密性:确保交换数据的保密性。
第七章数据销毁与归档
第十五条死亡报告数据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销毁数据应依法取得患者同意;
(二)安全性:确保销毁数据的安全性;
(三)完整性:确保销毁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死亡报告数据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归档数据应依法取得患者同意;
(二)安全性:确保归档数据的安全性;
(三)完整性:确保归档数据的完整性。
第八章数据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七条定期开展数据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全院员工的数据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对新入职员工进行数据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本制度及数据安全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对数据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定期对数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防保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