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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pdf

发布:2025-03-11约1.88万字共1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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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25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

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

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

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

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

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

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

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

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

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

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

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

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

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

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

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

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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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

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

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

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

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

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

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

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

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

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

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

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

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

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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