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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轴辐协议认定标准案例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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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轴辐协议认定标准案例集

一、轴辐协议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轴辐协议的基本概念

轴辐协议(Hub-and-SpokeConspiracy)是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形态,表现为一个中心主体(Hub)与多个外围主体(Spokes)通过纵向关系达成横向共谋。例如,某供应商(Hub)协调下游经销商(Spokes)统一抬高价格,形成事实上的横向价格同盟。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此类行为属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纵向与横向关系综合认定。

(二)法律依据与域外经验

中国《反垄断法》第18条明确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垄断协议,为轴辐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通过“InterstateCircuitv.UnitedStates”(1939)案确立轴辐协议的可诉性,要求证明Hub与Spokes间存在“默示共谋”。欧盟《竞争法》第101条则强调“单一持续性经济实体”原则,将Hub与Spokes视为整体追责。

二、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

(一)构成要件分析

中心节点的协调作用:Hub需实质性促成Spokes间的横向共谋。例如,在2016年“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中,某乳企通过会议和邮件要求经销商统一零售价,被认定为Hub。

横向共谋的间接证据:需证明Spokes之间存在协同行为,如价格同步调整、市场份额稳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司法解释,若Spopes间无直接沟通,但行为高度一致且Hub起关键作用,可推定共谋成立。

市场效果评估:需证明协议导致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020年某汽车经销商案中,法院采用SSNIP测试(假定的垄断者测试)量化价格涨幅对市场的影响。

(二)与纵向协议的区别

轴辐协议区别于普通纵向协议的核心在于存在横向共谋。例如,在“某电商平台二选一案”中,平台(Hub)要求商家(Spokes)不得在其他平台销售,但因缺乏商家间横向协同证据,最终被认定为纵向限制而非轴辐协议。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国内案例: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2013)

2013年,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等6家乳企罚款6.7亿元。本案中,乳企通过经销商会议、邮件等方式约定零售价下限,构成Hub协调Spopes的典型轴辐协议。法院认定:乳企作为Hub,通过惩罚性措施(如断供)迫使经销商执行价格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要件。

(二)国际案例:美国玩具反斗城案(2000)

美国玩具反斗城(Toys“R”Us)要求供应商(如Mattel、Hasbro)拒绝向折扣零售商供货,被法院判定为轴辐协议。尽管供应商与折扣商无直接协议,但Hub(玩具反斗城)的协调作用导致横向市场封锁,最终罚款3.5亿美元。

(三)欧盟案例:酒店佣金垄断案(2019)

B作为Hub,要求酒店(Spokes)承诺不向其他平台提供更低价格,构成轴辐协议。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罚款2.28亿欧元,强调Hub通过算法实时监控价格协同行为,构成“技术增强型共谋”。

四、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完善建议

(一)争议焦点

证据标准模糊:如何证明Hub与Spopes间的“默示共谋”仍存争议。例如,2022年某医药平台案中,因缺乏直接沟通记录,法院最终未认定轴辐协议。

中心节点的法律责任:Hub是否承担主要责任?美国Apple电子书案(2013)中,法院认定Apple作为Hub承担100%赔偿责任,而出版商(Spokes)按比例分摊,引发学界对责任划分合理性的讨论。

(二)完善路径建议

细化证据规则:借鉴美国“平行行为+附加因素”标准,将算法监控、数据共享等新型证据纳入认定范畴(王晓晔,2022)。

明确Hub的连带责任:建议修改《反垄断法》实施细则,规定Hub对Spopes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依据参与程度追偿。

加强国际协作:针对跨境轴辐协议(如跨境电商平台垄断),需推动与CPTPP、DEPA等国际协定的规则对接。

结语

轴辐协议的认定需平衡横向共谋的隐蔽性与法律规制的精准性。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可见,中国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Hub协调作用+Spopes行为一致性+市场竞争损害”的三步认定框架,但仍需在证据标准、责任划分等领域进一步细化规则。未来,随着数字平台经济的扩张,算法驱动型轴辐协议或成为反垄断执法的新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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