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王利明-全套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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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民法总则王利明 著民法总则第 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五节 民法与商法第六节 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七节 民法的渊源第八节 民法的适用案例甲为某市政府,为改善市容市貌,甲决定对本市的城中村进行集中改造,甲将乙所在的城中村划入征收拆迁的范围,并计划在该城中村的位置建设一个大型商场,乙认为市政府的决策存在问题,因为建设商场并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拒绝签订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征收决定。法院认为,甲、乙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因此裁定驳回乙的起诉。简要评析:在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甲的征收决定的效力问题,依据《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该案的纠纷并不属于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应当属于行政纠纷,因此,法院不应当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二、民法的两种含义(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我国虽然尚未颁行民法典,但已经颁行《民法总则》,而且民法典分则的相关部分也已经有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只需要对这些民事单行立法进行整合,因此,我国目前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三、我国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明确地划定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解决了长期以来学理上对民法定义的争论。除此以外,《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地位。第 二,我国民法明确将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突出了对人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三,奠定了民法典的体系基础。第四,《民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四、民法的任务(一)保障民事权益(二)调整民事关系(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学界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来区分公法和私法。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 此说长期为学界通说,也为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所借鉴。三是主体说。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该学说为现代公法、私法区分的通说。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理是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通过法律行为构建其法律关系。第二,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必须法定, “法无授权不可为”没有国家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就不得任意从事行为。而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无禁止即可为,其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这两项原则也符合“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第三,区分公、私法有助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第四,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只是私法最主要的部分,不完全等同于私法,或者说,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的内容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与此相适应,形成了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体系。1. 主体制度。2. 物权制度。3. 债和合同制度。4. 客体制度。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是权利法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一方面,从历史上看,民法就是为了对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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