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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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操作手册
(一)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写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采取电划方式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
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
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行。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后,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审核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无误后,对委托收款凭证作如下处理:
将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交给收款人。将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手工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更新应收托收款项分户账。将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收件人为付款人开户行的全称,收件人地址为付款人开户行的详细地址。
(二)付款人开户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处理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应审查是否属于本行的凭证。
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委托收款凭证第三、四联,手工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更新代收托收款项分户账。然后将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专夹保管,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付款人付款的处理
(1)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
银行对委托收款凭据已到期并在付款期限内的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的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对委托收款凭据未到期的,俟到期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银行按规定付款时手工销记代收托收款项分户账,并销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款项通过实时清算系统划转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五联付款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作汇划发报凭证。
跨系统的委托收款付款后,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将款项划出。
(2)付款人为单位付款的处理
银行在接到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时,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留存的或交给付款人的,应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付款人在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收。
付款人应于接到付款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时,应通过收款人开户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行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
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第4天上午开始营业时,付款人账户足够支付全部款项的,手工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代收托收款项科目分户账,同时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留存债务证明 的,其债务证明作借方凭证附件,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为发报依据或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同城转汇行 。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 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手工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代收托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2、付款人拒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付款人为银行的,银行应在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付款人为单位的,付款人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送交其开户行;持有债务证明的,连同债务证明一并送交其开户行。开户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手工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代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付款人签收日的次日起3天内,收到付款人填制的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及付款人持有的债务证明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回单退给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付款人提交或本行留存的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交收款人开户行。然后手工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和代收款项科目分户账。
付款人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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