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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工作办法.doc

发布:2019-06-07约3.1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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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自贸区国际艺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或交易中心”)会员及其相关业务行为,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在文化艺术领域从事创作、生产、经营、收藏、投资等活动并在交易中心平台成功注册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按照交易权限划分,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经纪会员。交易业务只在会员间进行,未注册为会员的客户,不能入市交易。交易中心制定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一)普通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成功注册后,通过交易系统从事买卖业务的会员,若申请挂牌交易业务,需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 (二)经纪会员是指在交易中心成功注册后,不仅可以从事买卖业务,还可以从事自营挂牌业务,以及接受其他会员委托从事受托申请挂牌业务的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在交易中心从事交易的会员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应业务细则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第五条 按照会员的类别,分为自然人会员和机构会员: (一)自然人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开户信息(个人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或照片、相关信息需与开户银行信息保持一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和民事责任能力; 2、对艺术品交易市场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和经验; 3、对交易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交易活动; 5、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机构会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境内外各类正常运营的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法律法规、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定以及相应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交易的情形; 2、对交易中心采用的交易模式有较深的了解,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 3、对于交易行为,已履行完毕法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根据会员的权限,分为普通会员和经纪会员: (一)普通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审核注册开户后,参与交易的自然人会员或机构会员; (二)经纪会员是通过交易中心专业委员会批准的自然人或机构会员,获准从事以下一项或多项业务: 1、开发普通会员; 2、代理普通会员挂牌交易; 3、申请自营挂牌交易; 4、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会员必须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关于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有充分的理解。 第八条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员注册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交易中心网站申请注册并按要求提供会员资格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普通会员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交易系统直接注册或下载客户端注册,提交普通会员注册申请书; (二)交易中心审核合格的,提供会员账号和初始密码; (三)申请人凭普通会员注册通知书(包含会员账号和初始密码)到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四)交易中心收到存管银行成功开户信息后,开通会员权限。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注册流程: (一)完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注册流程; (二)申请人参加由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与交易中心签约; (三)本中心将申请人升级为经纪会员,开通经纪会员权限,向申请人颁发经纪会员证书,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所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并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的,有权解除《会员协议》,取消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实行年度审查登记制度,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1日,当年取得会员资格的会员自第二年起参与年度审查登记。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如下材料: (一)会员在工商局公示的年度报告;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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