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办公文应注意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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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辦公文應注意事項擬辦公文應注意事項
擬辦公文應注意事項擬辦公文應注意事項
一、於簽辦公文 (包括來文、簽陳等)層送決行時,倘單位主管
或校長批示意見並予發回重擬 (簽),務請依核批內容辦理並
經「覆核」完畢始可結案存查。
二、 擬辦文書應注意事項:
(一)來文:
1.開會通知單-請敘明擬派之人員(加會該員)、親自參加或恭請
主官(管)出席與會。倘未克出席亦請敘明原委;
另務請加會「人事室」。
2.研習-請敘明擬派之人員(簽會該員)、親自參加。倘未克參加
亦請敘明原委;另參加研習務請加會「人事室」。
3.限期提報計畫-請檢附所提計畫(草案)陳核;倘未能立即完
成,請敘明研擬計畫之綱要及預定完成期限
即存查了事,俟
等,切不可僅簽註以遵照辦理
完成後再行專簽。
4.調查表報-請檢附所完成之表報陳核;倘表報內容屬跨局處業
務,需耗時方可完成者,請敘明所跨單位及人員、
內容,並註明預定完成期限等,切不可僅簽註以遵
照辦理即存查了事,俟完成後再行專簽。
5.上級交辦工作-請敘明執行方法、所需人力、資源及預定完成
即存查了事。
期限等,切不可僅簽註以遵照辦理
註:註 :對於對於一般存參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或 案情簡單之來文,之來文 ,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註註 ::對於對於一般存參一般存參或或 案情簡單案情簡單之來文之來文 ,,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
反之,反之 ,則應另行專則應另行專((創創))簽為之簽為之。。
反之反之 ,,則應另行專則應另行專 ((創創 ))簽為之簽為之 。。
(二(二))創簽:
((二二))
架構-分為「主旨」、「說明」、「擬辦」。
「主旨」:扼要敘述所簽擬之目的,餘詳細內容則留待
下面之說明敘述(用語例:為辦理○○採購
案,簽請 鈞核;檢陳○○會議記錄,簽請 鈞
核;)。
「說明」:分項條列(1)法規依據或案情來源。
(2 )處理方法之分析(可敘述具
體作法,所需人力 、資源及
經費等)。
第 1 頁,共 2 頁
(3 )預定執行及完成期限。
「擬辦」:可條列敘明具體作法或方案(例:「採購」
-奉核可後由○○科目項下動支或勻支並
移請總務處辦理採購事宜)
(三(三))創稿(包括來文函覆,不含「開會通知單」):
((三三))
架構-分為「主旨」、「說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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