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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供应商为准则.PDF

发布:2020-04-05约7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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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供應商⾏為準則 Apple 致⼒以最⾼標準看待我們的社會責任、環境責任以及道德⾏為。Apple 供應商必須提供安全的⼯作條件、以敬重及尊重的態度對待⼯作⼈員、公平 且合乎道德地⾏事,並在為Apple 製造產品或執⾏服務時⼀律採⽤對環境負 責的措施。Apple 要求其供應商遵照此Apple 供應商⾏為準則(下稱「準則」) 的原則運作,並完全遵守所有適⽤的法律和法規。此「準則」不僅⽌於遵守 適⽤法律,更引⽤國際認可的標準,進⼀步推動社會及環境責任。遵循適⽤ 的法律時,若標準與法律要求之間產⽣差異,則應採⽤較嚴格的標準。 此「準則」概述有關勞⼯權益與⼈權、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道德與管理 作業等各⽅⾯,Apple 對於供應商⾏為的期望。 Apple 將評估供應商遵循此「準則」的情況,違反此「準則」的任何⾏為可能 危害供應商與Apple 之間的商業關係,最嚴重情況包括終⽌關係。此「準則」 適⽤於提供貨品或服務給Apple ,或⽤於Apple 產品中或搭配Apple 產品使⽤ 之Apple 供應商及其⼦公司、關係企業和外包商(以下合稱為「供應商」)。 此外,Apple 也釐定詳細標準(下稱「標準」) ,明確定義對遵循此「準則」 之期望。 勞⼯權益與⼈權 Apple 深信供應鏈中所有⼯作⼈員都應該在公平且符合道德的環境中⼯作。⼯作⼈員必須受到最有尊嚴和尊重的 對待,⽽且Apple 供應商必須堅守最⾼⼈權標準。 反歧視 「供應商」不得針對年齡、殘障、族裔、性別、婚姻狀態、國籍、政治⽴場、種族、宗教、性取向、性別認同、 ⼯會成員⾝分,或其他任何經適⽤的國家或地⽅法律保護的⾝分等,在聘雇和其他雇⽤措施中對任何⼯作⼈員有 所歧視。除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或出於⼯作場所安全的審慎考量之外,「供應商」不得要求進⾏懷孕或藥物 檢測,且不得根據檢測結果產⽣不當歧視。 反騷擾與虐待 「供應商」應承諾營造杜絕騷擾與虐待的⼯作環境。「供應商」不得威脅或令其⼯作⼈員遭受嚴酷或⾮⼈道待 遇,包括但不限於,⼝頭辱罵和騷擾、精神騷擾、精神和⾁體脅迫,以及性騷擾。 防範⾮⾃願勞⼯與⼈⼝販賣 「供應商」應確保所有⼈員都是⾃願從事⼯作。「供應商」不得從事⼈⼝販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奴役、強迫、 以抵債約束、以契約束縛,或囚禁勞⼯。⾮⾃願勞⼯包括以恐嚇、強制、脅迫、綁架、詐欺,或付款給掌控他⼈ 以進⾏剝削的任何⼈等⼿段,從事販運、藏匿、招募、調動、接收或雇⽤勞⼯之⾏為。 「供應商」不得扣留屬於⼯作⼈員⽽由政府所核發的原始⾝分識別和旅遊⽂件。「供應商」應確保合約是以⼯作 ⼈員所能瞭解的語⾔,清楚傳達雇⽤條件。「供應商」不得就在⼯作場所中移動或進出公司所提供設施等⽅⾯加 諸不合理的限制。 不得要求⼯作⼈員⽀付雇主或其仲介招募費⽤或其他類似費⽤,以獲得雇⽤機會。若發現⼯作⼈員已⽀付此類 費⽤,則必須將費⽤退還給該⼈員。 第三⽅勞雇仲介 「供應商」應確保配合的第三⽅招募仲介遵循此「準則」與法律的各項條款。 防範未⾜齡勞⼯ 「供應商」所雇⽤的⼯作⼈員應⾄少已年滿15 歲、已達適⽤的法定最低雇⽤年齡,或已達完成義務教育的適當 年齡,以其中最⾼年齡為準。「供應商」得提供符合國際勞⼯組織(ILO) 第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第6 條規定 的合法⼯作場所學徒計劃以做為教育福利,或是提供符合國際勞⼯組織(ILO) 第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第7 條 規定的輕度⼯作。 Apple 供應商⾏為準則 2 版本:4.5 | ⽣效⽇期:2019 年1 ⽉1 ⽇ 少年勞⼯保障 「供應商」得雇⽤⾼於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但未滿18 歲的未成年勞⼯,前提為不執⾏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 ⼯作內容,並符合國際勞⼯組織(ILO) 第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的規定。「供應商」不得要求未成年勞⼯加班 或從事夜間⼯作。 保護實習學⽣ 「供應商」應確保適當的實習學⽣管理作業,包括適當地保留學⽣記錄、對教育合作夥伴進⾏嚴謹的盡職調查, 以及遵守適⽤法律與法規以保護學⽣權益。「供應商」應提供所有實習學⽣適當的⽀援和訓練課程。 ⼯作時數 每週⼯時不得超過60 ⼩時,包括加班時間在內。所有⼯作⼈員皆應每隔七天享有⾄少⼀天休假,但緊急狀況或 不尋常情勢除外。每週正常⼯時不應超過48 ⼩時。「供應商」應遵循所有⼯時和休假天數適⽤的相關法律與法 規規定,⽽且所有加班都必須是⾃願的。 薪資和福利 「供應商」應⾄少⽀付最低薪資,並提供法律及/或合約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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