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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doc

发布:2016-08-05约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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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山东省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质量,规范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程序,特制订《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35号)要求为依据,传承严谨求实的治学风尚,以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与创新为使命,服务于山东省教育决策和教育实践需求,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 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质量第一;注重省内外影响,突出社会贡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申报评审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山东省教育厅成立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评奖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评选奖励办法、评审规则和奖项,审定最终获奖成果,处理相关异议等。 第五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有关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市、各单位应确定相应评奖机构,负责组织本市、本单位参评成果的申报、资格审查、初评、推荐和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第一届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章 参评要求 第八条 申报者要求 1.在山东从事教育工作。 2.以集体署名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主编、第一作者申报。 3.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4.申报成果奖者本届限报一项成果。 第九条 参评内容与形式 1.参评内容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和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教育科学“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但是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采纳的教育科研成果,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或山东省教学成果奖评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人文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中获得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2.参评内容类型 (1)决策咨询类 主要涉及教育行政决策咨询而开展的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政策研究、调查研究、比较研究等所取得的优秀成果。 (2)理论创新类 主要涉及对认识教育规律、促进学科发展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有显著引领作用的优秀理论成果。 (3)实践探索类 主要涉及对解决教育教学实践问题有新思路、新对策,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显著应用和推广价值的优秀实践成果。 3.参评成果时间范围 (1)所有成果须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公开发表、完成结题或被行政部门采纳(转化为行政决策)。 (2)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成果,以版权页第一版日期为准。 (3)被行政部门采纳(转化为行政决策)的成果,以行政部门采纳时间为准。 (4)虽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在上述时间内已完成结题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立项课题研究成果(以结题时间为准)。 4.参评成果形式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不少于5000字)、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第十条 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满足我省教育科学发展的新需要。基本条件如下: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教育科学研究。 2. 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 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行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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