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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移交协议
一、背景
随着农业产业的发展,农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然而,在农业项目结束或设施使用年限到期时,如何进行设施的交接和移交成为一个关键问题。为了规范农业设施移交流程,确保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二、定义
农业设施: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建筑物、设备、机械、工具及其他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大棚、温室、灌溉系统、储藏设施等。
移交方:指设施使用方,现有农业设施的管理者。
接收方:指设施接收方,即将获得农业设施的组织或个人。
三、移交程序
移交方在协议生效之前,应提供农业设施的详细清单,包括设施名称、数量、型号、规格、使用年限等内容,并确保清单的准确和完整。
接收方应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对移交方提供的农业设施进行核验和验收,核对清单内容并记录。
双方应共同制定移交计划和时间表,确保移交过程高效、顺利进行。
移交方应确保农业设施在移交前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接收方在设施移交之前,应配备合适的技术人员进行设施的接收和运营,确保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四、移交条件
农业设施移交后,接收方应自行承担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责任,并确保设施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不得超期使用。
接收方应对移交的农业设施进行合理的使用和安全保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持续使用性。
接收方应制定相应的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营规范,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高效利用。
接收方应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中的故障或损坏,保持设施的正常使用状态。
移交方不得擅自要求返还或转移已移交的农业设施,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五、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提交争议给相关农业管理部门或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裁决。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签署方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七、协议变更
本协议任何一方变更协议内容,应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协议终止
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协议;
协议中约定的农业设施使用年限到期;
双方违反协议约定,严重影响协议履行的,并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后无改善的。
九、附则
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如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终止后,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农业设施移交协议的具体文档,该协议旨在确保农业设施的顺利移交和合理使用,保障双方的权益和设施的可持续使用。协议内容包括移交程序、移交条件、争议解决、协议生效等方面的规定。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共同推动农业设施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