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篇 安全、保卫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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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安全、保卫管理
一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原则
1. 劳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2.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分厂厂长对所管分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实行层层负责制。
3. 依法安全生产,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
4. 逐步建立和建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5.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6.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劳动安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劳动安全管理人员。
7. 为操作者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
8.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使用新设备时,应对操作者进行专门的劳动保护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
9.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须取得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10.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经常性、季节性和专业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11. 操作者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批评和举报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危害生产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12.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逐级上报。
13. 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厂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现场管理等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科)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培训登记,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掌握、归档。未进行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单独操作设备,工人因工作需要变换工种,也应进行安全和相应操作规程培训,合格后方可止岗。各部门应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14.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提高员工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做好自主保护和互助保护工作。
15. 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导或相关部门组织对全公司或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确保安全生产,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生产现场“九不准”
1. 厂区内严禁吸烟(以厂大门为界);
2. 员工上班时一律按规定着工装,并穿戴防护用品。不得穿裙子、裙裤、短裤、飘带衫、头巾、围巾、拖鞋及3.5cm以上的高跟鞋进入生产车间;
3. 操作旋转机床禁止戴手套、系围裙,将发辫露出帽外(以及有类似易拉、易拖、易卷的装束)。多人同时操作的设备,操作者必须遵守各自的操作规程,相互间应达成工作中安全操作的默契,以确保安全;
严禁饮酒后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禁止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及考核上岗(由人事部把关);
生产现场严禁乱搭乱接电源线,严禁用铜丝或其它线替代保险线;
禁止占用安全通道,不得损坏、随意移动、阻挡消防设施;
厂区内车辆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厂区内禁止嬉闹、吵骂、打架斗殴;
二 保卫工作规定
(一)上班要求
1. 上班期间必须着装整齐、精神饱满、举止端庄。
2. 不准留胡须、长指甲,蓄发不得露出帽外。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定,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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