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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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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Q\*jc3\*hps21\o\al(\s\up26(13.040.),质量监)EQ\*jc3\*hps21\o\al(\s\up26(40),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1679–2001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27—2001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limitsofair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

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44/27—2001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气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DB44/27—2001

II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本标准与DB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调整控制区划分;——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44/27—2001

III

引言

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4427-1989废止。

DB44/27—2001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37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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