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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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惊人但业绩平平,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和上市
公司制度中存在的种种缺陷,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近
年来,一些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有或者明
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财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
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立法机关在刑法修订案(六)中增加规定,将此种
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文即是围绕本罪进行的展开研究。
文章首先对本罪的设置背景和经过进行了介绍,对本罪的罪名和概念进行
了探讨,认为本罪应该称作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这个罪名准确揭示了犯罪的
本质特征,符合罪名确定的明确性、简练性原则,具有时代特征、呼应了刑法
学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全新的罪名,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都具
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本罪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上市公司
及其股东的利益以及作为市场经济发展支撑的社会信用。在客观方面中,违背
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六种侵害上市公司
的行为各有所指;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标准应该根据相关的司法解
释和上市公司的特点确定,应该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
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要结合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来理解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本罪的主
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时,应当把握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在区
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正确认定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
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及犯罪的故意心态。同时还应注意分清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
与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限。上
市公司高管背信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
尽管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的出台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条文的
设计也是立法者们深思熟虑的结果,但是从整体上看,本罪罪状的描述和相关
构成要件要素的配置上还存在不科学之处。首先,本罪客观方面规定的“利用
职务便利”,与“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重合,
应该将其从罪状中删除。其次,本罪对行为危害性程度的要求仅仅规定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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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稍嫌不足,应该将“情节严重”、“情节极其严
重”列入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的罪状,以保证将那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但
具有相当危害性的行为纳入本罪,合理划定犯罪圈。
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属于特殊的背信罪,它与一般背信罪之间是一种法条
竞合的关系。所谓一般背信罪是指,受委托处理他人事务的人,为谋求自己或
者第三者的利益,或以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违背其义务,致使委托人
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受到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我们应该通过
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的立法实践,去逐渐探索并尽快建立一般背信罪,这样对
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弥补法益保护的空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
和谐进步都大有裨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 高管 背信罪 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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