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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定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卿工189--3394--6343
本导则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所定义的固体
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确定其海关 商品编码。固体废物与非固
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
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 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
和固体废 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 结果存在争议
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 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
裁定。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 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
服的,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 利用价值或者
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 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
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 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列于二 (一)中的物质或物品,如果没有包括在二 (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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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固体废物。任何物质或物品如果包括在二 (二)中,则不是固 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包含 (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
(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报废产品
(3)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质
(4)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
(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生活垃圾处理厂产生的残渣
(6)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
(7)城市河道疏浚污泥
(8)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继续用作原用途的除外
(9)假冒伪劣产品
(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11)被污染的材料 (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
(12)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物品
(13)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 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
(1)放射性废物
(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 产生的过程的
物质或物品
(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
(4)实验室用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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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 管理的物质或
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
(一)根据废物的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
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如果一个 物质、物品或
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 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
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表一与 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
物的鉴别。
表一 作业方式
编 贮存和处置作业 编 利 用 作 业
号 号
用作燃料,而不是直接焚烧,或以其他
Dl 置于地下或地上进行处置,例如 Rl
方式产 生热能
填埋
D2 土地处理 R2 有机物质的回收/再生
D3 深层灌注 R3 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的再循环/回收
D4 地表存放 R4 其他无机物质的再循环/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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