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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DB33_T 2011-2016(L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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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40.20 A14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011—2016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Public library service specifications 2016 -05 - 26 发布 2016 - 06 - 2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011—2016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设施设备 1 4 服务资源 2 5 服务内容 3 6 服务效能 4 7 服务管理 5 8 服务监督 6 参考文献 7 I DB33/T 2011—2016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文化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图书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洁、胡东、施莹、刘春雷、钱彦、王晓琳、项羽婷。 II DB33/T 2011—2016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服务资源、服务内容、服务效能、服务管理和服务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图书馆分馆(室)、村(社区)图 书室。少年儿童图书馆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0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 建标 1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3 设施设备 3.1 建设要求 3.1.1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应符合建标 108 的要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置一座独立建制、部颁 二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省级中心镇或常住人口超过10 万的乡镇(街道)设立图书馆分馆,其他乡镇 (街道)、村(社区)设置图书馆分馆或图书室。 3.1.2 图书馆分馆和图书室内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或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3.1.3 有条件的地区建立24 小时自助图书馆。 3.2 建筑面积 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应符合建标 108的要求。图书馆分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乡镇(街道) 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村(社区)图书室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3 计算机数量 省级馆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500台,其中读者使用计算机数量不少于200台。市级馆计算机总数量不 少于100台,其中读者使用计算机数量不少于65台。县级馆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45台,其中读者使用计 算机数量不少于30台。图书馆分馆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10台。乡镇(街道)图书室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 5台。村(社区)图书室计算机总数量不少于1台。 3.4 网络与宽带接入 3.4.1 各级公共图书馆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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