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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 684-2012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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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F01

备案号:34852-2012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684—2012

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2-07-23发布2012-10-01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

I

DB36/684—2012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技术要求 1

5统计范围 2

6取值原则 2

7计算方法 2

8管理要求 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4

II

DB36/684—2012

前言

本标准的4.1和4.2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编写规则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朝彬、陈喜蓉、朱挺声、刘文清、唐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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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取值原则、计算方法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内焦炭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控制和考核以及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能耗准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在报告期内炼焦工序生产单位合格焦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扣除炼焦过程中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后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总量。

4技术要求

4.1现有焦炭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焦炭生产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值

工序名称

能耗限额指标(kgce/t)

炼焦工序

≤140(捣固焦145)

≤130(捣固焦135)

备注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等价值0.404kgce/kW·h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0.1229kgce/kW·h

4.2新建、改建、扩建焦炭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改建、扩建焦炭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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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焦炭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工序名称

能耗准入值(kgce/t)

炼焦工序

≤130(捣固焦135)

≤120(捣固焦125)

备注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等价值0.404kgce/kW·h

电力折标准煤系数采用当量值0.1229kgce/kW·h

5统计范围

5.1能耗统计原则

能源消耗量应按“谁消费,谁统计”的原则计算,各生产环节和系统的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计算做到既不重复,又不漏计。

5.2焦炭单位产品能耗

包括炼焦工艺生产系统能耗、辅助生产系统能耗和生产管理系统能耗。扣除工序自身回收利用及外供的二次能源量。二次能源中的干熄焦计算到蒸汽。

6取值原则

各种能源均按热值折合为统一的计算单位:标准煤。

各种能源的热值均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本标准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7计算方法

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按公式(1)计算:

..................................

式中:

E—焦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吨(kgce/t);I—原料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Q—焦化产品外供量,包括焦炭、焦炉煤气、化产品等,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加工能耗量,炼焦工序消耗的各种能源,如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

eR—余热回收量,采用干熄焦等技术后回收的蒸汽量等,单位为千克标准煤(kgce);G—焦炭产量,单位为吨(t)。

8管理要求

8.1节能基础管理

3

DB36/684—2012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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