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交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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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交错内容提要: 9月10日晚,台湾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所长陈彦良老师做客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以“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之交错”为题,向广大师生作了精彩演讲。演讲之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与陈彦良老师进行了亲切交流,就双方共同关心的话题交换了意见。本次论坛还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刘文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果教授担任评议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主持了本次论坛。演讲中,陈彦良老师首先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是两个在本质上不一样的概念,也正因为本质上的不一样,才有可能有交错的地带。而且,在每个地区、每个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也可能是不一样的。中国大陆公司法第5条已经将公司社会责任写进了立法,因此,重要的是探讨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落实具体判断,而不是论证究竟要还是不要公司社会责任。这其中有两个方法,一是演绎法、类型化,通过几个判决我们分成几个类型,这个是符合社会责任的,那个不符合;二为体系式理论的推演。陈彦良老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考察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是法的安定性,法律应该是明确的规则,不应使企业无所适从,左边举着公司治理的旗子,右边举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旗子,方向有时是相对的。陈老师把这种情况形象地定义为“法律里的精神官能症”;二是公司营利特性,企业社会责任不能超越公司的营利特性;三是公益不应该是非自愿的。陈彦良老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心在于对企业利益的探讨,企业利益包括三个方面的范畴,即资本、劳动和共同福祉。希冀能够调和企业内部各种利益,使之成为一体,化解内部利益冲突与斗争关系,并应从全体利益概念出发对公司经营与治理措施加以考虑。最后,陈彦良总结认为,董事会对于劳动者利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考虑不会违反忠实注意义务,并利用企业利益取代单纯之股东最大利益,使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得以相辅相成,并化解了短期利益极大化和共同福祉追求的冲突性,或可为借镜。对陈彦良老师的精彩演讲,刘俊海教授与刘文华教授、冯果教授分别给予了回应和点评。刘俊海教授认为,一、凡是涉及到法定层面的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公司的高管必须履行;二、可考虑制定社会责任的政府采购政策等,促进承担社会责任多的公司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三、外在的制度设计是我们下一步解决公司社会责任可诉性必须攻克的难关。刘文华教授指出在85、86年的时候我们就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概念,当时没有任何外部资料,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探讨公司社会责任意义非常重大。冯果教授认为,大陆研究社会责任应着重于现有的企业格局,应考虑让一个有很强资源垄断性和服务公共性的大企业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让一个纯商业性的公司承担相对较少的社会责任,而另外中间类型的企业承担与其适应的社会责任。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文/李培华)???????? 主讲人:陈彦良副教授????? 台湾东华大学副教授、台湾东华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所长??????? 评议人:刘文华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冯? 果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主持人:刘俊海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杨江涛: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欢迎大家来参加我们这次讲座。因为今天是一个很特殊的日子,9月10日教师节,按照我们平常的理解:节日,应该是休假的日子,但是我们今天依然把四位老师请过来给我们做讲座,我们感觉很歉疚。今天是节日,我们也要聊表心意,我们送给四位老师四束鲜花,祝老师节日快乐、身体健康!(鼓掌)??????????? 刘俊海:尊敬的刘文华教授、尊敬的陈彦良教授、尊敬的冯果教授,在座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欢迎大家光临中国人民大学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50,这也是我们暑假之后,新学期迎来的第一次论坛。这次演讲的题目是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交错,这个题目抓住了当前海峡两岸学术界、企业界乃至政府部门都高度关注的话题。在今年6月16日我们召开了全国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今年9月26日在四川成都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的主要议题还是探讨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首先介绍一下今天的嘉宾,来自台湾东华大学著名的公司法、社会法学家陈彦良教授,陈彦良教授留学于德国的Mainz大学,获得奖学金,学成后回到台湾东华大学执教,先后在法学院和其它相关系所担任相关学术领导职务,著作等身,刚才我们打印了一下陈老师的科研成果目录,放在我的办公室的桌子上,统计了一下大概有十四五页,可见陈教授笔耕不辍,尤其是能够把公司法和社会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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