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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税政科于璐2016年-大连地税网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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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解读 税政科 于璐 2016年9月30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征收范围: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财政部分补助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征收保障金。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残疾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安置残疾人条件: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保障金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减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大财非【2016】691号) 退税流程: 用人单位多缴、重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若干问题(讨论稿) 总分支机构、连锁经营等企业的审核及征缴问题。 原则:对于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不论总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均应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对于未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保障金。 特殊情况: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总机构可申请对所属用人单位进行集中审核缴纳。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若干问题(讨论稿) 用人单位雇佣退休人员的在职职工总数确定 用人单位雇佣的退休人员(含残疾人)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人人数)。如果用人单位的法人属于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无在职职工并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该法人认定为在职职工人数。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若干问题(讨论稿) 外籍残疾人是否计入安置比例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保障法是保障我国残疾人劳动权利的法规,因此外籍残疾人不能计入安置比例。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若干问题(讨论稿) 个别行业的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问题 1、用人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当月工作少于15个工作日的,不计入当月在职职工人数。 2、针对建筑行业阶段性临时用工多的特性,该行业的用人单位以当期缴纳工伤险的人数作为年度在职职工人数。 关于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若干问题(讨论稿) 纳税人申报问题 1.窗口申报时,需要提供资料。 如果安置了残疾人,需提供《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未安置残疾人的,只需要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网上申报: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的相关数据在网上自行申报;未安置的企业自核自报。申报环节所需上报的上述资料于次年5月31日前上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窗口人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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