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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高等教育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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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占洲唐文君王晨茜章昕颖王嘉仪
(1.上海政法学院警务学院,上海201701;2.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3.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高等教育领域应用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在应然层面,现行生成式人工
智能立法主要存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不足,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义务不平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高等教育
领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实然层面,高等教育领域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主要存在数据安全风险、意识形态渗透、
学术不端、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批判能力下降四大风险。基于此,文章认为,应加强顶层设计,规划立法事项和层级,
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和混合立法体例完善立法;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和算法影响评价制度来规制数据安全风险;以
技术赋能,构建“多方共治”的局面以抵制意识形态渗透;以技术治理、规范使用、严格审核、防范举措为主线治
理学术不端;以构建数字教育伦理标准体系,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进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批判能力。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然层面;实然层面;高等教育;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
自ChatGPT问世以来,全球生成式人工智能迅猛发导意见且侧重推动人工智能与教育融合发展的特点,
展,其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如智能教学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缺
辅助、个性化学习推荐、在线教育平台等。然而,生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服务提供者和使
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ArtificialIntelligence)在高等用者的义务不平衡,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在高等教育领
教育领域的使用引发了如意识形态渗透、学术不端等域尚未落实。
问题。因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1.1.1缺乏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
应用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在高等教育立法中缺乏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
从应然和实然两个方面入手。在应然层面,梳理我国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未涉
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和高等教育立法,归纳现行立法及人工智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仅第
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高等教育应用规制上存在的不足三十七条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
之处。在实然层面,具体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高等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不授予或撤销
教育领域应用所导致的问题,并结合已有研究、国内学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中也缺乏在高等教育领
外法律规范,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应用的法律规范,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
域应用的法律规制路径。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部门
1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应用存在的问题应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管
1.1应然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在高等教育领域存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点
在的问题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
现有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
呈现分散性、效力层级低、内容较少、多为原则性指则或者指引。该条款仅为各部门提供了方向性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