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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税会处理分析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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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税会处理分析--第1页

企业会计准则融资租赁的税会处理分析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06)3号)的企业

(1)租赁开始日,资产入账价值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

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

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一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2)每期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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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租赁开始日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

外。)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

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

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

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

预计负债科目。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的差额)

贷: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银行存款(第一年的租赁付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2)每期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一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3

()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

3.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

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体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作为资产的特性。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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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上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

用,是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确认的未实现融资

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三增值税

(一)税目

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一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1.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营改增将“融资租赁纳入租赁服务范

围。

2.36号文将财税(2013)106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注释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为

租赁服务,增加不动产租赁服务,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和不

动产租赁,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贷款服务范围。

(二)税率/征收率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TSi内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13%;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试点(2013年8月1

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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