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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
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
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
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
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
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
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
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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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
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
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
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
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
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
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
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
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
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
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
内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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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
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
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
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
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
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
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
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
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