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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Word整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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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

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

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

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

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

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

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

(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

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

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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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

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

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

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

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

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

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

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

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

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

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

内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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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

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

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

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

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

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

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

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

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

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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