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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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概论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性质: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下特点:
普遍性。它覆盖了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的高低,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家停止对职工进行住房实物分配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职工住房建设资金主要依靠职工自身的积累和单位的补贴,这就要求所有职工按规定的比例每月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积少成多,使缺乏资金的职工依靠住房公积金尽早、尽快地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普遍性住房保障作用,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普遍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对全体职工的广泛覆盖以及互助性住房融资的方式来实现。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1.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可以按规定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部分房租;
2.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资金,其增值收益可以作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建设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3.住房公积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国债,为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不能挪作他用。
福利性,由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所决定,住房公积金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特点。这种福利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纳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都归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实际上是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具有明显的福利性。
返还性,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几种情形之一,可以返还住房公积金: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国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因而具有返还性。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义务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相结合的住房基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因此,如何更好地归集、管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对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机制,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调整职工消费结构,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存在问题
1.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不强、覆盖率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保障的特点。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可见,按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我国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除临时工、离退休职工和外资企业中的外籍员工外,应覆盖到所有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然而,目前大量下岗职工、小型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职工由于就业状况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部分职工工资构成中缺少了应有的住房消费资金部分,公司同时也失去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群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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