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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doc

发布:2018-10-10约3.47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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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修修订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范》包括12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在各项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本次修订《规范》,采纳了地方提出的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并注重与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的有关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保持一致。考虑到各地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版《规范》在相关内容表述中就健康卡、电子病历等信息化载体作了相应衔接和体现。同时,随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的稳步推进,新版《规范》要求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过程中,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积极采取签约的方式为居民提供服务。 据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于2009年启动实施,最初包括9类服务,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标准为15元。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服务,原卫生部制订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2011-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稳步从25元提高至45元,先后增加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先后修订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制订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断调整,国家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规范》进行修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 服务规范(第三版)》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我委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进行了修订,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精简了部分工作指标,经商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形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及时对《规范》进行培训,组建培训师资队伍,加强培训管理,改进培训方式,注重培训效果考核,做到基层人员应培尽培,服务内容应会尽会,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2月28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发布6年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积累了许多经验,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服务规范内容更符合基层实际。同时,随着医学技术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相关行业组织和部门陆续制(修)订了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技术指南或工作规范,对相关名词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当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些都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密切相关。新形势、新任务对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 2015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为依托,组织大量专家,着手对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修订。经过各服务规范专家组组长牵头起草、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征求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征求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社保司意见等多个环节,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版《规范》合并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对有关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精简和优化了部分工作指标。主要修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服务对象为常住人口。 (二)将原版中的“考核指标”改为“工作指标”。 (三)居民健康档案。1.在“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部分增加居民健康卡有关内容,删除医疗保健卡有关内容。2.在服务内容部分增加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有关内容。在服务要求部分增加电子版化验和检查报告单据的留存办法,强调电子健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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